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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主要職責和任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院黨的領導,實現黨委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在醫院的正確貫徹執行,根據《黨章》、《準則》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院黨委是全院工作的政治領導核心,對全院工作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并應對全院的工作實行保證監督。黨委工作的根本任務是: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中央、省委、市委、衛生局黨組、醫院全體黨員大會的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以保證醫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提高兩個效益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研究制定全院衛生工作發展的戰略和方針、政策,認真抓好全院黨組織的自身建設。

第三條:醫院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醫院黨委會領導全院黨的工作,向醫院黨員大會和衛生局黨組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醫院的正確貫徹執行,組織實施中央、省委、市委、衛生局黨組的指示和醫院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醫院黨委書記。

(三)審議通過下屆醫院黨委候選人建議名單并上報審批,審議通過醫院黨委向下次黨代表大會或全體黨員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決定召開醫院黨員大會的有關事宜。

(四)審議全院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方案;審議全院年度工作計劃及中長期規劃,并就其戰略方針和基本原則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

(五)決定全院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審議決定全院干部隊伍建設中的重大方針政策。

(七)對醫院行政和工、青、婦組織提出的需要由醫院黨委決定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八)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范作用。

(九)做好全院職工經常性政治思想工作和對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領導。

(十)討論和決定黨委管理范圍內的人事任免、獎懲工作。

第三章

領導原則

第五條: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凡屬黨委決策的重大問題,必須召開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正確處理書記和委員的關系,委員和書記都有發表個人意見、參與集體領導的平等權利。書記是黨委日常工作的組織者,對黨委工作負有主要責任,在工作中要認真聽取委員的意見,支持、幫助和檢查委員的工作;委員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支持書記工作,積極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

第七條:黨委會決定問題時,要嚴格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對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一般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決定;或報上級黨組織。

第八條:黨委委員、書記都必須堅決執行集體決議。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新的情況,可提請黨委會復議,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都要堅決執行。

第四章

黨委委員

第九條:委員的權利

(一)在黨委會上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黨委會集體和個人的工作、思想、作風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可以受黨委會委托就某些問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督促檢查,聽取情況匯報。

(四)閱讀有關文件、列席有關會議。

(五)參與推薦重要干部人選,評議領導干部工作,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和罷免不稱職的干部。

第十條

委員守則

(一)加強馬列主義基礎理論特別是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的基本知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知識的學習,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二)增強全局觀念、維護班子團結,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搞分散主義、小團體主義和宗派主義活動。

(三)嚴肅認真地貫徹黨委會作出的決議,積極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做好本職工作。

(四)對會議和文件的內容,凡屬保密的不許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五)深入基層、密切聯系職工群眾、經常了解黨委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職工群眾的反映,并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六)帶頭執行中央、省上和衛生局有關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正確對待和使用手中的權力,不憑借手中的權力為個人、家屬、親友等謀取私利。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會議的召開

(一)黨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二)黨委會由書記主持,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任免必須由全部委員參加,并且黨政主要領導要同時到會。

(三)每次黨委會的日期和議題,一般應在會前一至三天通知與會人員。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會前要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如對會議的議題有意見或建議亦同時提出。

(四)會議記錄工作由黨辦主任負責。

第十二條:議事規則

(一)議題的提出:黨委會的議題一般由書記確定,1/2以上委員提出的議題必須作為黨委會的正式議題;會議的具體準備工作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承辦。

(二)議題確定的原則:黨委會的議題,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對要討論的問題,黨委書記要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拿出具體意見。

(三)議事程序:首先由議題的主要提出人就議題作簡明扼要的說明;第二,委員就議題發表意見;第三,主持會議的書記根據討論情況歸納集中,提出初步意見;最后到會的委員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表決方法

(一)黨委會決定問題時,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表決以超過應到會的半數贊成算通過。

(二)表決要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無記名投票、有記名投票、舉手、口頭等方式;對同時涉及幾個方面重要問題的事項,要逐項表決。

(三)表決結果要做好記錄,并由會議的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四條:決策的實施

(一)黨委會作出決策后,按分工負責的原則,由書記(或指定的委員)負責組織的有關部門和人員貫徹執行。

(二)黨委會作出的決策,會后要及時形成黨委文件,由書記簽發,并視其內容通報到各黨支部。

(三)貫徹落實黨委會作出的決策情況由黨委辦公室負責催辦,檢查和反饋。

第十五條:黨政聯席會議程序參照黨政聯席制度執行。

第六章

請示報告

第十六條:黨委每年向衛生局黨組報告一次全面工作,遇到重大問題隨時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堅持逐級請示制度。一般不搞越級請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八條:黨委接到下級請示后,應及時做出明確的答復。

第七章

文件審批

第十九條:以黨委名義印發的涉及全院方針、政策性的文件,原則上經黨委會審議通過,由書記審核簽發。

第二十條:黨委和行政聯合下發的重要文件,由黨辦、院辦會稿,黨委會討論通過,黨委書記簽發。

第二十一條:對上級黨組織的文件,由書記批辦,對其中一些重要文件,要經過黨委會討論研究,拿出貫徹意見后,再組織實施。

第八章

作風建設

第二十二條: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工作中密切聯系群眾,說實話、辦實事,全心全意為職工群眾謀利益,是黨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二十三條:黨委委員要深入科室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同時,至少每年寫出一篇對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黨委對重大問題決策前,要親自參加或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有的還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努力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二十五條:黨委委員、書記要模范執行黨的紀律,特別是要自覺遵守中紀委和衛生局黨組及本院制定的各項廉潔自律的規定。努力做到勤政廉潔、公道正派、以身作則,為人表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贏得全院職工的信賴。

第九章

黨內監督(含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二十六條:黨委委員和書記要自覺地把自己置身于全院黨組織和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之中,防止黨內不良傾向的發生,維護班子的團結和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政治上是否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是否充分發揮了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三)是否認真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按德才兼備的原則和規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

(四)是否保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廉政勤政,全心全意為職工群眾服務。

(五)是否遵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

第二十八條:監督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充分發揮班子成員相互監督的作用。同時,黨委委員、書記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和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自覺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二)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委員的監督職能,認真聽取關于端正黨風,加強醫院黨的建設的意見,自覺接受衛生局對黨委班子成員的監督。

(三)堅持民主評議黨員領導干部制度。評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議情況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四)按上級規定認真執行個人收入審報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黨委工作公開化制度。凡屬于公開的黨委工作情況和黨委委員、書記工作、生活情況,都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自覺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六)堅持黨委(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1、民主生活會是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正常政治生活。從思想上純潔黨的組織、增強團結、提高黨組織凝聚力和戰斗力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黨員領導干部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方法。

2、民主生活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真正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3、民主生活會每半年應召開一次。

4、院領導成員除參加黨委召開民主生活會外,還應參加所在支部和黨小組的民主生活會。

5、民主生活會的程序:

(1)會前,書記要與黨委成員通氣協商有關事項。

(2)生活會的日期和中心議題確定后,要提前通知各領導成員做好準備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派人員參加。

(3)指定記錄員,詳細記錄民主生活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者(缺席者要寫明原因)、記錄人等。

(4)會上,要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統一思想,并通報會前整理歸納的黨內外群眾意見。

(5)領導成員發言、交心。各自匯報思想、工作情況。進行自我批評,對照檢查,互相交換意見,開展批評,提出希望和改進建議,理出班子共性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并制訂改進措施。

(6)將生活會記錄及簡要情況報上級黨組織。

(7)落實改進措施,每半年檢查一次,改進情況在下次民主生活會上匯報。

第十章

黨紀制度

第二十九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黨組織應當認真分析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以及產生錯誤的原因,注意本人的一貫表現,及對所犯錯誤的態度,具體情況分析,做到正確處理,經受歷史考驗。

第三十條: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查看、開除黨籍。

第三十一條:黨紀處分工作的程序:一是黨組織確定和組織專門的工作組對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并寫出報告;二是由組織確定的同志與違反紀律的黨員談話,并將調查認定的錯誤事實材料與犯錯誤的黨員見面,認真聽取該黨員對錯誤的說明和申辯,凡屬正當理由,應予采納進行復查。三是支部委員會對黨員的錯誤事實研究分析,提出初步的處分意見,交由黨支部大會討論。四是召開黨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同時應通知犯錯誤的黨員到會,允許犯錯誤黨員申辯,同時其他黨員也可以為犯錯誤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以黨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黨員超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加表決。五是黨支部委員會將黨支部大會討論表決的情況寫成報告,并將黨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交給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然后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如果受處分的的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而對其處分又是恰當的,黨支部仍可上報審批,并在報告上注明這一情況。

第三十二條:上報犯錯誤黨員的審批材料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黨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上級黨的委員會對黨支部上報的處分決定應集體討論后批準。對黨員的處分由批準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批復后,由下級黨組織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訴。

第三十三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衛生局以上委員會審查批準。擔任領導職務黨員的紀律處分,應按干部職務的審批管理權限逐級上報,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受留黨查看處分的黨員,后來延長留黨查看期或開除黨籍的,應根據其現任職務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執行黨的紀律原則是:第一實事求是;第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第四是民主集中制;第五是有錯必糾。

第三十五條:執行黨的紀律的要求:第一、事實清楚;第二、證據確鑿;第三、定性準確;第四、處理恰當;第五、手續完備。

第十一章

黨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黨費的收繳

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對自己組織應盡的一種義務,又是黨員在經濟上支持黨的工作的一種表現,同時,還是黨員和黨組織保持經常聯系,不斷增強組織觀念的一種必要形勢。黨支部應當把黨費的收繳工作作為加強黨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經常教育黨員認識交納黨費的意義,督促他們自覺地按規定交納黨費。

積極分子入黨后,應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期的月份開始,每月按時主動由本人向黨組織交納黨費。

(一)繳納比例:

1、月工資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按0.5%繳納;月工資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納;月工資收入在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納;月工資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納;

2、離退休黨員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納;5000元以上者按1%繳納黨費。

(二)月工資總額包括:

1、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黨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工資之和;

2、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黨員: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

3、自愿多交不限;

4、停薪留職或學習的黨員,按工資比例規定執行;

5、留黨查看處分的黨員,在查看期內仍按規定交納黨費;

6、黨員應按時交納黨費,每月9日之前交納。

7、黨員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不交納黨費,在支部大會上進行檢查批評,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不過組織生活,按自行脫黨處理。

8、各黨支部(黨小組)黨費于每季9日前上交給黨委組織委員,由組織委員向衛生局黨委辦交納黨費。各支部(黨小組)不得挪用黨費,不得延期交納黨費。

9、年終向各黨支部(黨小組)公布一次黨費收繳及使用情況,并上報衛生局組織部,同時各支部要向黨員公布收繳黨費情況。

第四十條:黨費的管理:

1、黨費由支部(黨小組長)組織委員負責收繳,并按時上交。

2、支部(黨小組)要建立黨費收繳明細登記薄,對黨員交納黨費情況要按月逐個進行登記,并每季公布一次。

3、黨支部(黨小組)應建立黨費收繳明細帳(統一明細帳本)。同時記入黨員黨費證內,并簽名或蓋章。

4、組織委員在收到下級黨組織上交的黨費和明細表時,必須開寫收據,收據一式兩聯,一聯存根,另一聯由交款單位存查。

5、每年檢查一次黨費帳目管理情況。

6、黨費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管理黨費時,必須認真及時辦理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時,移交人員必須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黨費收繳、管理、使用情況,并將自己所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帳薄、文件等列出移交清單,會同黨委(支部)負責人,當面向接替人逐項點清,并由移交人、接替人、黨委(支部)負責人在移交清單上分別簽字,以便存查。

第四十一條:黨費的使用

留用的黨費,主要用于黨的活動和黨員教育方面的必要開支。黨費報銷要憑有關單位開寫的單據,并寫清事由,經手人和單位領導簽字,方能入帳報銷。黨費帳據、憑證的填寫與保管辦法是:

1、各種帳據、憑證,應按所設科目和憑證內容逐項認真填寫,填寫不能用圓珠筆、字跡要清楚,不得隨便涂改,按規定限期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2、黨費帳據,各種憑證、黨費公布報告表、裝訂成冊,并按先后順序編號,保存十年。

3、保存期滿,銷毀帳據時,必須經同級黨組織批準。銷毀前要對帳據進行核對,并填寫黨費帳據、報表、銷毀清單,由黨組織負責人會同黨費管理人員一起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永久存檔。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則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解釋權屬院黨委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自發文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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